根据《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我校各部门和各单位档案组卷、移交等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
各单位首先开展档案管理自查,还未及时和完整归档、移交的工作需尽快完成;档案馆将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和留存,必要时予以公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各种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自查时间:2017年4月
检查和抽查时间:2017年5月—6月
党委(学校)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